本報訊 (記者侯慧琴通訊員張東鵬)一家客運公司向銀行借款1500萬元,約定每個月向銀行定期還款。然而,該公司事後卻延遲還款,幸虧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時,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,法院於上個月依據公證處為當事方出具的執行證書,依法下達了執行裁定。2012年,當事客運公司向某銀行東森房屋借款1500萬元,為保證客運公司能如約履行還款義務,雙方在城西公證處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。按照公證內容,如果客運公司沒能如期還款,憑藉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,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今年1月份,客運公司出現違約行為,出於雙方合作關係的考慮,銀行先行催告。到5月份,客運公司仍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,銀行向公證處咨詢,公證員建議銀行應儘快申請強制執行。在公證員的指導下,銀行再次向客運公司催告,並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。公證處向客運公司核實債務關係後,為當事人出具了執行證書。由於前期的強制執行公證文書程序嚴謹、內容無瑕疵,隨後出具的執行證書也細緻、真實,該執行證書得到法院的認可。6月份,法院向被執行人也就是客運公司下達了執行通知書。7月中旬,法院下達了執行裁定。從當事人向公證處申請,到法院受理執行案件,兩個部門之間的案件“移交”僅用了20天時間;而法院從立案到下達執行裁定也僅用了20天,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,減輕了當事人訴累,並節約了訴訟成本和時間。法律鏈接: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,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,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、物品、有價證券的文書,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公證活動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,對方當事人可以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38條的規定,不經訴訟,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  (原標題:法院直接下達執行裁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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